1.加拿大商务签证

2.土耳其签证怎么办理

3.美国拒签过一次会影响以后的签证吗

4.美国签证拒签了怎么办?过不了能退钱吗?

5.美国历史上有哪些贸易制度

加拿大商务签证

超级电脑系统更新签证还能用吗-超级电脑系统更新签证

一、

申请签证指南

1.

申请签证须知

·

中国公民持任何种类护照入境或过境加拿大都须申办签证(香港特区护照持有者除外)。

·

加拿大签证申请中心受理所有种类的临时居民签证申请(包括工作许可签证、学习许可签证)和永久居民返加旅行证件申请。签证中心网站涵盖签证申请进程及其他相关信息等重要内容,请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前仔细查阅。

·

所有移民申请需直接前往加拿大大使馆/领事馆办理。

·

签证申请费均以人民币现金交纳。无论是否获发签证,签证申请费均不予退还。

2.

申请签证流程

·

签证申请人确定赴加目的和行程;

·

登陆加驻华大使馆官方网站,浏览有关签证信息,下载签证申请表和申请签证所需材料清单;

·

准备签证申请资料;

·

到加方委托的签证申请中心或使领馆办理签证申请手续;

·

等候签证审核或补充资料;

·

领取签证。拿到签证后,应及时仔细核对签证上的各项信息是否正确,尤其是签证有效期的起止时间及停留天数是否与所申请的相符,签证上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拼写是否正确,如发现任何错误,应及时与加使领馆或签证申请中心联系。

二、申请签证所需材料

注意:签证申请材料中所有中文文件必须附有英文或法文翻译件。

1、探亲访友

基本材料:

· 填写完整的《临时居民访问签证申请表

》(IMM5257)。每名申请人及每名随行子女均须完整填写并签署各自的申请表格。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随行子女须填写并签署其各自的申请表格。不满18周岁的申请表格由其父母或监护人签名。

· 申请人及每位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随行家庭成员完整填写《家庭信息表》(IMM 5645),须使用中英文或中法文填写。

· 如适用,申请人及每位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随行家庭成员完整填写《教育和就业细节表》,须使用中英文或中法文填写。

·

申请人及每位随行的家庭成员每人需递交两张相同的在最近六个月内拍摄的彩色或黑白照片,背景为纯白色或浅色。相片外框大小为35毫米X

45毫米。每张照片背面以拼音注明此人的姓名及出生日期(日/月/年)。

· 申请人及每位随行家庭成员的有效护照。每本护照须包含除最后一页外至少一整页空白页、且护照必须在行程前至少有六个月的有效期。

· 申请人中国复印件(正反面)。

· 两份用中文写有申请人现住址的粘性贴纸 (无需信封)。

· 如由他人代办签证申请,需填写《代理人信息表》(IMM

5476E)。

· 18周岁以下的申请人需有其未随行父/母出具的同意其旅行的《父母同意函》,此函应包含申请人旅行日期及其父母****等信息。

· 如在职,使用印有公司抬头信笺的由雇主签字的准信原件,并包含以下信息:申请人姓名、职位、收入、起聘日期、用中文注明的雇主全称、地址、电话和传真。

· 如退休,需有说明申请人养老金的退休证明。

· 如申请人为学生且于非学校期期间旅行,需一份学校出具的确认其在读及良好表现、并同意其缺勤的信函原件。

· 资金证明材料。显示过去若干月记录的银行文件原件(如存款证明、存折等),在中国的资产证明(如房产证原件、车辆登记证原件等)。

其他材料:

· 说明访问目的和访问期限的邀请信。

· 邀请人有关信息。邀请人家庭成员详单,邀请人的公民或移民身份文件的复印件、邀请人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如邀请人在加学习,需有校方出具的录取信。

2、旅游(四人或四人以下团组)

·

基本材料同“探亲访友”要求。

·

详细的旅行行程安排。

·

过去使用的旅行证明(如已用护照等)。

· 协助申请人安排此次行程的中介之全称和地址(无论此中介在中国还是在加拿大)。

3、旅游(随旅行社组团)

·

基本材料同“探亲访友”要求。

·

一封来自中国旅行社的信函,包含以下信息:团组中所有游客的姓名、随团导游的姓名、加拿大合作旅游机构名称、详细的行程安排。

·

团组领队的导游证复印件。

·

团组领队提供雇主签字并包含以下信息的信函原件:职位名称、雇用期限等。

4、商务

·

基本材料同“探亲访友”要求。

·

邀请信。如从事公司间商务活动,需由与申请人进行直接业务往来的一方出具,而非来自于只协助安排商务会议的第三方,邀请信必须包括邀请人全称及职务、公司地址、电话和传真;团组所有成员姓名及其各自职务和各自雇主的全称;邀请事由,其中包含将要进行的商务或贸易详情;预期的访问期限及详细行程安排;说明此次旅行所有相关费用支付责任的声明。

·

若参加贸易会展或其他商务会议,需提供会议组织方确认申请人已注册的信函。

·

使用印有公司抬头信笺的由雇主签字的准信原件,并包含以下信息:旅行目的;申请人姓名、职位、收入、起聘日期;用中文注明的雇主全称、地址、电话和传真;说明此次旅行所有相关费用支付责任的声明。

·

5、过境

·

基本材料同“探亲访友”要求。

·

机票及/或旅行行程安排的复印件。注明拟过境加拿大的次数及每次过境日期。

·

最终目的地国家的有效签证。

·

目的地国家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或能说明申请人此行目的的书。

·

过去使用的旅行证明(如已用护照等)。

6、短期学习(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下)

·

基本材料同“探亲访友”要求。

· 申请人父母各自的雇主使用印有公司抬头信笺出具的雇佣证明信原件,注明父母的职务、收入和起聘日期。

· 学生团组需递交包含有项目详情及团组成员名单的邀请信,并说明相关费用的支付责任。

· 加拿大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说明申请人需缴纳的准确学费数额、预期的学习起止时间及申请人最迟的可注册时间。

· 申请人曾获得的最高学历公证件。

7、学习许可签证

· 填写完整的“学习许可申请表” (IMM 1294)。如果申请人的配偶及/或子女同行,也需使用正确的申请表格完整填写各自的申请信息。

· 申请人完整填写的“家属表和教育及就业细节表”,请用中英文或中法文填写。申请人的父母分别完整填写“家属表和教育及就业信息表”。

· 申请人需递交两张相同的最近六个月内拍摄的彩色或黑白照片,背景为纯白色或浅色。相片外框大小为35毫米X

45毫米。每张照片背面以拼音注明此人的姓名及出生日期(日/月/年)。

· 本人有效护照。护照须包含除最后一页外的至少一整页空白页,且至少有六个月有效期。

· 申请人中国复印件(正反面)。

· 两份用中文写有申请人现住址的粘性贴纸(无需信封)。

· 由指定体检医师提供的体检表格副本(如果体检已完成)。

· 加拿大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说明申请人需缴纳的准确学费数额、预期的学习起止时间及申请人最迟的可注册时间。

· 学习许可指南中提及的学习。

· 如由他人代办申请,还需填写《代理人信息表》(IMM

5476E)。

· 本人户口本原件。

· 曾经获得的所有大学或学院学历的公证件,以及目前就读课程的成绩单。如仍未毕业,需注明预计毕业日期以及其将获得何种学位、学历或证书。

· 高中毕业证书的公证件,以及加盖就读高中公章的成绩单公证件。

·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公证件。

·

反映至少十二个月资金累计历史的证明。包括最近两个月内可用资金的存款证明原件;存单原件及/或存折原件;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如有其它形式资产的相关文件,也可提供。

· 申请人父母的收入及雇用证明,及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十二个月中父母缴税单原件。

· 如父母一方或双方拥有或部分拥有某公司,需提交营业登记证的公证件、近期缴税单据、公司上一个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表和验资报告。

· 如申请人在职,提交雇用证明信原件,包含雇主全称、地址和电话:申请人在该处就业年限、职务、最近两年的收入、有无任何奖金和额外收入。

· 如申请人接受某加拿大学校或其他组织的资助,需提交详细说明预期学习期间每一年申请人将获得资助的文件原件。

8、学生合作签证

· 填写完整的“学习许可申请表” (IMM 1294)。

· 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同行,也需使用正确的申请表格完整填写各自的申请信息。

· 申请人完整填写的“家属表和教育及就业细节表”,须用中英文或中法文填写。

· 申请人的父母分别完整填写“家属表和教育及就业信息表”,须用中英文或中法文填写。

· 申请人需递交两张相同的最近六个月内拍摄的彩色或黑白照片,背景为纯白色或浅色。相片外框大小为35毫米X

45毫米。每张照片背面以拼音注明此人的姓名及出生日期(日/月/年)。

· 本人有效护照。护照须包含除最后一页外的至少一整页空白页,且至少有六个月有效期。

· 申请人中国复印件(正反面)。

· 两份用中文写有申请人现住址的粘性贴纸(无需信封)。

· 由指定体检医师提供的体检表格副本。

· 一份录取通知书副本,显示申请人需缴纳的准确学费金额、预期的学习起止时间、申请人最迟的可注册时间。

· 在课程开始前24个月内取得的平均分不低于5.5分的雅思成绩。

· 已签署的学生合作信息披露表。

· 高中毕业证书的公证件,以及加盖就读高中公章的成绩单公证件。

·

若申请人目前正就读于大学或学院、或已从大学或学院毕业,需递交曾经获得的所有大学或学院学历的公证件,以及所有就读课程的成绩单。如果仍未毕业,需注明预期毕业时间以及将获得何种学位、学历或证书。

· 如由他人代办申请,还需填写《代理人信息表》(IMM

5476E)。

· 申请人未满18岁,需要监护声明。如已满18岁,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公证件。

9、工作许可签证

· 填写完整的“工作许可申请表” (IMM 1295)。如果申请人的配偶及/或子女同行,需使用正确的申请表格完整填写各自的申请信息。

· 申请人完整填写的“家属表和教育及就业细节表”,须用中英文或中法文填写。

· 申请人需递交两张相同的最近六个月内拍摄的彩色或黑白照片,背景为纯白色或浅色。相片外框大小为35毫米X

45毫米。每张照片背面以拼音注明此人的姓名及出生日期(日/月/年)。

· 本人有效护照。护照须包含除最后一页外的至少一整页空白页,且至少有六个月有效期。

· 申请人中国复印件(正反面)。

· 两份用中文写有申请人现住址的粘性贴纸(无需信封)。

· 如有第三方人士帮助申请人准备此次申请,还需填写《代理人信息表》(IMM

5476E)。

·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公证件。

· 申请人和加方雇主签署的雇佣合同副本,或一份详述未来工作职责及雇用期限的工作机会函原件。

·

加拿大人力和社会发展部提供的劳务市场意见,或提供文件说明可免除该意见,或该意见正在申请之中,或提供文件说明此职业允许劳务市场意见和工作许可同时申请。

· 如加拿大人力和社会发展部提供的劳务市场意见中注明需要某专业社团的成员资质,需提供该资质证明。

· 在华现任雇主出具的准信原件,需包含以下信息:申请人姓名、职务和目前收入;用中文注明的雇主全称、地址、电话和传真。

· 与在加工作相关的所有职业和专业证书原件(如职业资格证书)。

· 如在魁北克工作,需递交有效的魁北克省接收函(CAQ)。

三、签证申请费

临时居民签证申请

人民币

一次入境签证

475

多次入境签证

950

全家最高费用

2,520

过境签证 (停留不超过48小时)

免费

学习许可

790

工作许可

个人

950

文艺团体

2,835

永久居民旅行证件

315

四、签证信息

1、入境签证:

·

单次入境签证:可进入加拿大一次。此签证也可用于从美国或圣皮埃尔和密克隆岛多次进入加拿大,前提是不进入其它国家。

·

多次入境签证:允许在签证有效期内从别国多次进入加拿大。其有效期可能长达10年或等同于护照有效期。

· 针对父母和祖父母申请人推出的超级签证:允许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父母和祖父母一次性在加逗留时间长达24个月,其间无需更新身份。申请人必须具备加拿大准入条件并符合一定额外要求方可获得此签证。

2、过境签证:适用于经停加拿大前往别国且航班经停时间不超过48小时的申请人。为获得过境签证,必须提供详细的行程安排证明。

领馆工作时间是 周一至周五 早九晚五

看不懂的可以问我~~

土耳其签证怎么办理

所需资料(需邮寄):

三个月单次

护照原件(行程结束后有效期至少还余6个月以上的清晰护照扫描件)以上资料外请提供北京领区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受理表

友情提示:

签证类型:六个月单次签证

停留天数: 30天 (以领馆或入境边防所盖章为准)

办理时长:从商家收齐资料到签证结果返回2个工作日—特急30分钟

有效期:180天(以领馆签发为准)

送签地:移民局网站

受理范围

上海、云南、内蒙古、北京、吉林、四川、天津、宁夏、安徽、山东、山西、广东、广西、新疆、江苏、江西、河北、河南、浙江、海南、湖北、湖南、甘肃、福建、西藏、贵州、辽宁、重庆、陕西、青海、黑龙江(全国受理)领区划分以工作生活常驻地为准,如户口非上述地区,但却在上述地区工作或学习,请提供上述地区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时间不限,在有效期内既可)。因北京领区暂住证停办造成北京领区工作的非本领区客人无法提供居住证原件的(如可以提供居住证原件,以下资料可以忽略),客人可提供街道居住证明;北京领区的工资卡和消费记录的流水;北京领区的社保;北京领区住房房本或租房合同等一切证明在北京领区生活的证据,由使馆最终判断是否可以送签。

温馨提示:办理签证时可以个人提交也可以找旅行社代办,建议找正规旅行社办理。

美国拒签过一次会影响以后的签证吗

一旦被拒签,您的被拒签记录信息是被保留在使馆电脑里一辈子的,永远都不可能消除的。

其实多次拒签并不可怕,拒签2次和拒签5次没有任何区别,拒签后只要您约束力比上一次大大提升了,完全可以通过的,不是像网上说的拒签几次就不可能了。拒签只是代表您哪个历史阶段约束力达不到使馆的要求,就像我们考托福,满分100,及格60,您上次拒签是因为您的约束力没有达到使馆的最低及格线60分而已,哪我们努力提高自己约束力,提高自己约束力的分值就可以了。

您可能不清楚使馆签证通过的标准吧。签证官主要对申请者4个方面做全面考察,首先是否去过和美国同等发达国家,例如是否去过欧洲或者澳洲;其次是否有完美的家庭,例如结婚生孩子了。第三是否有很好的经济条件,例如有房有车,最后一点就是看您是否有稳定的工作,这四个方面各占25分,满分100,及格60分,只有各方面都比较好总分数才会高,才有可能达到及格线。

建议您先看看自身哪里还有不足,尽力去提高自己约束力。

美国签证拒签了怎么办?过不了能退钱吗?

钱肯定是不能退的,但是如果你是从中介或者代办之类的机构申请的话,还是要看你们当初是怎么沟通商议的。拒签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关键要找到拒签你的真正原因,然后着手重新准备材料继续申请:

1、认真如实填写160表格,不要弄虚作,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说一个谎要用更多的谎言来圆,被拆穿的概率更大。 而签证官的判断依据,并不是说谎的那个问题的大小,而是你说谎,就是不诚实,不诚实则立刻枪毙,因为你人品有问题,不会给你任何机会。

2、美签的资金包括银行流水、固定资产以及的余额能不能负担得起你在美国期间的所有消费。

3、国内的联结关系很重要。这当中的判断依据无法列举完整,总之,他判断你在国内有紧密联结的关系,比如亲属,工作等等,你非法滞留的风险小,就OK。

4、看以往的出入境记录,看你去过哪里。发达国家的记录比东南亚小国 有用的多。所以多刷 日本、新加坡、是很有用的。

5、个人好感度,这点有点悬,但是如果你面签时邋里邋遢、精神萎靡、不敢直视、说话吞吞吐吐、眼神飘忽,显得过分紧张,那签证官拒绝你也是没办法的事。

6、问什么答什么,不要罗里吧嗦说说说不停。签证官说中文难免有点口音,如果你没听清楚问题,就说你没听清楚,不要随便回答,万一刚巧不巧回答了让签证管误解了,你都搞不清楚为什么被拒了。因为他不会跟你解释原因的。

诚实、自信地面对美签。其实一点都不难。但即使被拒了,也可以再签。不是世界末日哈,说了这么多如果还觉得有困难的话,可以咨询一下高签网,多参考参考。

美国历史上有哪些贸易制度

美国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近年来美国贸易管理制度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美国依据《1930年关税法》、《1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933年农业调整法》、《19年出口管理法》、《1988年出口促进法》、《与敌国贸易法》等对货物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此外美国还与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等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提供互惠的贸易安排。美国国会负责制定对外贸易方面的重要法律和政策。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包括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国土安全部和农业部等负责贸易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关税征收、货物进出口管理和对外贸易谈判等事务。

1、关税制度

(1) 关税管理制度

《1930年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等是规范美国关税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美国国会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制定《协调关税表》,于1989年1月1日生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国会的要求修改或维持《协调关税表》,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和执行《协调关税表》和其他海关法律。

美国对除古巴以外的所有WTO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关税待遇。此外,美国通过双边或地区自由贸易安排提供优惠关税待遇。

美国对大多数进口产品基于FOB价格征收从价税,但对以农产品为主的某些进口产品适用从量税。另外,有些产品需按复合税率缴纳关税。包括糖在内的一些产品还受到关税配额的限制。2009年1月1日起美国开始实施《2009年美国协调关税表》,对《2008年美国协调关税表》进行了修改,但其修改主要是美国为履行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分阶段削减关税义务而进行的。

此外,美国国会有权临时性中止或削减对部分产品征收的关税,大多数临时减免关税的产品为化工品、原材料和其他的工业原料,减免关税的决定将被纳入一些法律中,《协调关税表》第99章通常对此也会有所反映。《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对包括非编织手套、硝酸纤维素、山梨酸甲、氟酰胺等在内的300种产品实行临时关税减免;《2006年税收减免和医疗保健法》对包括硫酸二乙酯、索拉非尼、调环酸钙盐、16英寸可变速线锯在内的500种产品实行临时关税减免。上述两项减免的有效期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 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根据WTO的统计,美国2007年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3.5%,与2006年持平,已经达到美国简单平均最终约束关税水平。2008年,排除非从价税税率的因素,美国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税率为4.4%。2007年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5.5%,非农产品为3.2%,相比2006年5.3%和3.3%的水平而言,前者有所上升,而后者则小幅下降。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1) 基本管理制度

美国主要依靠关税对进口产品和其数量进行管理和调节,但美国也对农产品等相对敏感的进口产品用关税配额。此外,出于环保、国家安全、国际收支平衡等原因,国会通过《12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款(国家安全)、《14年贸易法》第122条(国际收支平衡)等诸多国内立法,授权商务部、农业部等行政部门取配额管理、禁止进口、收取进口附加费等方式对进口实行限制。

(2) 2008年变化

①  对承运商和进口商的“10+2”要求

2008年11月,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发出通知,为评估和确定高风险货物、避免恐怖武器和货物进入美国,自2009年1月26日起,进口商和承运商在货船进入美国前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供关于货物的额外信息。根据美国2002年公布的24小时仓单规则,承运商和进口商须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供一定文件。新规定在此基础上,向承运商和进口商提出了新的申报要求。

对于承运商而言,须在原来“10”项信息的基础之上再提交“2”份文件,就是所谓的“10”+“2”。这两份文件中一份是船舶装货状况说明,包括船舶和每个集装箱的信息,用以说明船上所装货物的实际位置情况,该文件须在船舶出发后48小时内通过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认可的电子途径发送给该机构;另一份是集装箱状态信息,确定集装箱的运动和状态的改变(如满或空的状态),当发生规定所列9种情况,承运人必须在集装箱状态变化信息进入其设备跟踪系统后24小时内向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提交此类信息。

对于进口商,则是“2”+“10”,即须在原提供2项信息基础之上,提交“进口商安全申报”,该申报包含以下10项信息:卖方,买方,进口商登记号/外贸区申请识别码,收货人号码,制造商(提供商),收货人,原产国,商品海关HS编码,集装箱装箱场所,货运公司(装载商)。除集装箱装箱场所和货运公司(装载商)这两项信息可尽快(最迟不超过抵达前24小时)通报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外,其他信息需在装船前24小时向该局通报。

但该规定给予了一年的过渡期,即从2010年1月26日起才全面实施。

②  进口食品预先通报制度确定最终规则

为实施《2002年生物反恐法》,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制度》过渡性法规,规定从2003年12月12日起,食品进口商需就进口或准备进口美国的食品向该局递交预先通知。2008年11月,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公布该制度的最终规则,对原先规定和暂行最终规则进行了修改,最终规则将于2009年5月6日生效。根据最终规则,进口商须在食品预定到达时间前15天(通过食品药品管理局的预先通知系统界面)或30天(通过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自动商业系统的自动经纪界面)以电子形式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进行预先通报。预先通报须在食品运抵美国港口前,不少于8小时的时限内(食品如经水路运输进口),不少于4小时的时限内(食物如经空运或经陆路由铁路运输进口)和不少于2小时的时限内(食物如经陆路由公路运输进口)获得该局的确认资料,否则货物将被拒绝进口并扣押。最终规则还对原规定中的一些定义、预先通知的内容等作了修改。

③ 关于受配额限制纺织品的一些安排

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于2008年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对于超过中美纺织品配额协议2008年年度配额的纺织品实行分阶段入境,2008年12月该委员会发布了分阶段入境的具体安排。2008年交运的出口货物中超过当年年度配额的部分在2009年2月1日之前一律不许入境,2009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2008年基本配额限额5%的货物将被准予入境。其后每一个月,由该月首日至该月最后一日,只准许相当于2008年基本配额限额5%的货物入境,直至超出配额限额的付运货物全部入境。每月5%的分阶段入境限额分别为第332/432/632?T(加婴儿袜)类产品4252922打(其中第332/432/632?B类产品为4043310打),第347/348类产品为1272148打,第352/652类产品为1225759打。

此外,该委员会还做出决定,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从中国出口的纺织品取消原先的电子签证信息系统要求,但对于在该日期前出口的货物,即使是在2009年进入美国,电子签证信息系统和配额要求仍然适用。

④ 《莱西法案》对植物制品进口的新要求

《莱西法案》是美国最古老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目的在于打击野生动植物、鱼类和植物的非法买卖。《2008年粮食、保育和能源法》(The Food, Conservation, and Energy Act of 2008)对该法案进行了修改,扩大其保护范围,并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新增进口申报要求。

根据新法规,自2008年5月22日,如果在取得、占有、运输或销售任何植物时违反了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有关保护植物的法律;没有按照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法律,缴纳所需的专利权费、税收或林木伐费;违反美国任何州或外国法律所实施的植物出口或转口限制,则在州际或对外贸易中进口、出口、运输、销售、接收、获取或购买该等植物,都属违法行为。修订后的《莱西法案》所指的“植物”指“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组成部分及其产品,包括自然生长的或是种植在林地的树”,但三类植物除外:除树以外的常规栽培植物,常规的粮食作物(包括根、、组成部分及其产品);仅供实验室或田间试验研究使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科学样本(包括根、、胚质、组成部分及其产品);准备继续种植、用于种植或再次种植的植物。如植物虽是上述第2类和第3类,但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CITES)附件所列植物,或属于13年《濒危物种法》所列的濒危或受威胁物种,或依据任何一个州有关物种保护的法律,属于本地物种并濒临灭绝的,则此类植物仍适用新修订的《莱西法案》。

自2008年12月15日开始,所有进口商在进口《莱西法案》所涉植物时均需提交申报表,说明进口货物包含的所有植物的学名(包括植物种属名)、进口货物的价值和有关植物的数量(包括量度单位)、植物来源地名称。但专门用作包装材料以支持、保护或装载其他物品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无需申报,除非包装材料本身就是进口商品。

美国将分阶段实施上述进口申报要求,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从2008年12月15日起,到2009年3月,为自愿申报阶段;

第二阶段:从2009年4月1日或美国海关电子申报系统启用之日起,HS编码为第44章(木及木制品)和第6章(活树、植物、球茎、鲜花及装饰用的叶子等)的产品开始执行申报规定;

第三阶段:约2009年7月1日开始,HS编码为第47章(木浆)、第48章(纸及其制品)、第92章(乐器)、第94章(家具)、以及上述第二阶段的产品执行申报规定。

2009年9月30日之后,美国农业部将分阶段对《莱西法案》所涉及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进口申报,包括HS编码为第12章(含油子仁,杂项子仁,谷物,,水果,植物等)、第13章(虫胶,树胶,树脂,植物汁液,植物提取液等)、第14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第45章(软木及软木制品)、第46章(篮筐及柳条编结品)、第66章(雨伞,手杖,马鞭)、第82章(工具)、第93章()、第95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第96章(扫帚,钢笔,纽扣)、第章(艺术品)等的产品。

违反《莱西法案》包括未进行进口申报的进口商将受到民事刑事处罚,其进口产品将被没收。

虽然该法案涉及的申报和处罚实体都是进口商,但进口商必定会向中国生产出口商提出提供信息、清关后付款等要求,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压力和风险将增大。有关企业应做好与美国客户的沟通,了解熟悉相关美国法律的内容和执行情况,调整购策略,履行《莱西法案》要求的“尽职调查义务”,谨慎购和使用部分进口木材。

⑤ 进口鲇鱼新监管措施

《2008年粮食、保育与能源法案》将鲇鱼进口监管职能从美食品药品管理局转移到农业部,授权美国农业部对鲇鱼分类进行定义,并按照现行对肉类家禽的进口检验监管要求管理鲇鱼进口。这意味着对鲇鱼的进口监管从美海关延伸到国内生产加工环节,要求我国内生产加工环节参照美标准进行等效性评估。美农业部的相关法规正在内部征求意见,预计拟于2009年上半年出台,2009年底前开始实施。

⑥ 美国海关建议废除海关估价中首次销售做法的规定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于2008年1月发出通知,建议取消现行海关估价中的首次销售做法。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易价格”是确定进口产品价格的主要方法,其定义为销售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已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在涉及一系列销售活动的交易中,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通常会以首次或早期销售(一般是制造商和中间人之间的销售活动)中买方支付的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只要进口商能够证明此销售为正常交易并且清楚注明商品销售供出口美国。根据世贸组织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2007年做出的决议,美国海关建议改变原先做法,在涉及一系列销售活动的交易中,以商品进口美国前最后一次销售的价格决定交易价值,而非首次或早期交易的价格。根据该项建议,交易价值一般以美国买方所付价格决定。

废止“首次销售规则”的估价方法可能会增加中国出口商的成本,中国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该法规提案的进展,如可能可考虑向美国提交书面评论,最大限度地减少改变这一估价方法对国际贸易造成的负面影响。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 基本管理制度

为维护国家安全,推进美国对外政策的实施,限制生化武器及导弹技术扩散,以及确保一些短缺物资在国内充足供应,美国以《19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制条例》、《武器出口控制法案》等为核心,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管制。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负责军民两用物资、技术和服务的出口管制,有关军事用途的产品、服务和相关技术数据的出口则由美国院管辖,而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负责确定经济制裁中涉及的禁运国家和禁运交易。

(2) 2008年进展

① 中美签署《中美关于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问题的换函》

2009年1月13日,中美两国商务部签署了《中美关于经验证最终用户现场访问问题的换函》。该制度允许美出口商直接向获得经验证最终用户(VEU)授权的外国最终用户出口特定两用物项,无需申领出口许可证。此次换函主要是表明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将对中国的相关企业全面实施经验证最终用户(VEU)制度。

② 根据《瓦森纳协议》修改有关规定

2008年10月14日,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发布最终公告,宣布按照2007年底《瓦森纳协议》全体大会达成的修改意见以及2006年底全体大会达成的有关太阳能电池的条款修改出口管理条例。该公告对下列出口新增出口许可要求:《出口管制条例》742.4(a)部分的出口和再出口、ECCN3D001以及3E001目录下的与特定太阳能电池、太阳能面板及太阳能装置相关的特定软件及技术。该出口管制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上述产品不对其他国家造成军事威胁。另外,为了执行《瓦森纳协议》中有关两用品和技术的修改,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修订了ECCN目录1(原材料、化学品、微生物以及毒品)、ECCN目录2(原材料生产过程)、ECCN目录3(电器产品)、ECCN目录5类别第一部分(无线电通讯)、ECCN目录6(传感器),ECCN目录7(航海和航空电子设备),ECCN目录9(推进系统,航空器及相关设备)中的相关定义。为符合《瓦森纳协议》的有关规定,该公告还修订了27项商业管制清单中的ECCN目录,并新增了目录1A006(为处理简易爆炸装置而专门设计的设备以及其部件)和1A007(发电设备及装置)。

③ 修改商业管制清单

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自2007年开始起对商业管制清单(CCL)进行定期审查。2008年4月和10月,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先后两次发布有关定期审查的最终公告。4月23日发布的公告(4月18日生效)主要对商业管制清单748和774部分行了技术上的改正和分类。

10月6日(10月14日生效)发布的公告对商业管制清单进行了实质上的修订,包括:

第一,对现存管制的澄清,如对“相关管制”“条款”等清单的修订;

第二,删除多余或过时的管制;如ECCN 4A994(运算速率超过0.5亿万次浮点的超级计算机系统)管制物品中删除了(d)、(e)、(g)、(h)、(k)(1)项,同时(b)项(数字型电脑)中明确了数字型电脑包括具有信号处理以及图像强化功能的设备,其受管制的门槛从最大运算速度超过0.0001WT(Weighted teraflops)(计算机运速单位:加权亿万次浮点)提高到最大运算速度超过0.0128WT; ECCN 5A991(通讯设备)删除了3项过时的技术参数;

第三,建立更集中合理的管制;

第四,为与国际体制相一致或为更加清楚,增加新的管制,包括添加了新的物品项以及新的管制理由。其中,新增加的管制物品包括“存储程序”、“数据转换”以及“数据包交换及路由”。在ECCN 1A002(合成构架或压板)项下添加的管制新理由是相关管制将不仅适用于该项下的物品,同时也适用于与该物品相关的技术。

该公报同时也对《出口管制条例》做出了两项修订:(1)在第742部分(主要武器系统的描述)的附录7中澄清了飞机模型不属于该部分(导弹和导弹发射装置)中所提及的“无人驾驶航空工具”。(2)在第744部分涉及“对中国某些军用性质的最终使用的限制”规定时,主要是明确了适用“一般限制条款”规定的物品是指包括744部分中附录2中所列明的受到《出口管制条例》规制的物品。这一澄清的目的,主要是由于原来742部分中关于物品的定义比较宽泛,所涉及的物品范围既有《出口管制条例》中所规定的物品,同时也有包括不在上述范围的物品。

4、贸易救济制度

(1) 基本管理制度

美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可分为影响进口和影响出口两个方面。适用于进口产品的救济措施主要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对华特保措施),以及对不正当贸易行为(主要是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所取的337条款措施。适用于出口产品的贸易救济主要为301系列条款措施。

现行美国主要的反倾销反补贴法为《1930年关税法》,具体的行政法规分布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中。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进口贸易管理局负责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倾销补贴幅度的计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产业损害的调查。总统可依据《14年贸易法》第201至204节的授权对特定进口产品取保障措施。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美国主要通过《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337条款的执行机构。该机构可以签发排除令,指示海关禁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

《14年贸易法》第301节是在现行贸易协定下维护美国公司权益,为美国产品和服务扩大海外市场准入,反对外国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影响美国产品出口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该法律为美国贸易代表调查外国侵权行为,以及与外国磋商寻求解决方案提供了具体的程序。301系列条款具体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负责实施。

(2) 2008年进展

① 商务部修改反倾销调查中关于加工或承包商性质的规定

2008年3月28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临时性规定,宣布即刻废除原先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19CFR351.401(h)款规定的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出口价格、结构出口价格、公平价值和正常价值时对加工商或承包商的做法。

根据原规定,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加工商或承包商没有获得被调查产品的所有权,并且不控制被调查产品的相关销售,则其不应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的制造商或生产商。

美国商务部称,原规定的初衷在于确保在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被分包给另一个公司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在计算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能集中于决定被调查产品价格的当事方。然而,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由于该规定使得本应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购买商的美国企业获得了“外国生产商地位”,从而影响了美国商务部在倾销幅度计算中确定出口价格、结构出口价格、公平价值和正常价值,不能达到法规的既定目标。国际贸易法院的这一认定将限制商务部的自由裁量权,并要求商务部将错误的实体认定为被调查产品的销售商。这与商务部为国内产业提供救济的职责不符,因此商务部决定停止该规定,在今后的案件中取各案处理的做法。该临时性规定已于2008年3月28日生效。

该规则修改意味着加工贸易企业被认定为被调查产品制造商或生产商的可能性增大,应诉的压力也随之增加。

② 商务部公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中的企业工资标准

在涉及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美国商务部长期以来为其计算出一个定的非市场经济体工资替代使用。这些定的非市场经济工资每年计算一次。美国商务部分两步计算非市场经济体每年的工资水平。首先,利用最小二乘法回归分析小时工资率(数据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劳动统计年鉴》)和人均国民收入(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的关系。其次再将商务部认定的非市场经济体的人均国民收入代入回归结果,从而得到非市场经济体的定小时工资率。

2008年4月1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2007非市场经济体定工资,其中中国的工资为1.06美元/小时。此次,美国商务部根据61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小时工资率(数据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统计年鉴》)和人均国民收入(数据源于世界银行),估计出包括中国、白俄罗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吉尔吉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以及越南等10个非市场经济体的小时工资率。在所公布的各工资标准中,中国的工资标准仅次于白俄罗斯,位居第二位。

③ 商务部就反倾销调查中目标倾销问题征集评论意见

2008年5月9日,美商务部在《联邦纪事》发布公告,就反倾销调查中目标倾销的认定与分析办法征求公众评论。

美商务部曾于2007年10月25日发布公告征集了一轮评论意见。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商务部通常用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或交易对交易的方式计算倾销幅度,同时美法律规定,如出口价格的模式由于购买商、地区、时间段不同而存在显著差异时,可以确定目标倾销的存在,从而用加权平均对交易的方式。上次公告,美国商务部就如何确定目标倾销征求公众评论意见。此次公告,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其初步拟定的认定和分析目标倾销的办法,并就此办法再次征求公众评论。

④ 美商务部就反倾销调查中低于成本测试问题征集评论意见

2008年5月9日,美商务部在《联邦纪事》发布公告,就反倾销调查中低于成本测试问题征求公众评论。美商务部解释,计算正常价值时,其考虑正常贸易过程中的销售,而对于某笔销售是否属于正常贸易过程,需进行低于成本测试。但是法律并未规定使用单一的时间段或是多个时间段作为计算成本的期间。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美国商务部取调查期或复审期作为计算成本的单一时间段。在有限的几个案子中,美国商务部用了更短一点的时间段。此次,美国商务部就是否及在何种情况下用较短期间的问题征求评论意见。

⑤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337调查程序

2008年7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布了有关337调查程序的新规定,并于2008年8月6日正式生效。新规定将对国际贸易委员会未决的以及未来发生的案件产生影响。

该新规则用于规范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许多修改都是程序性的,其中较为重要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关于申请调查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国际贸易委员会修改了《联邦法规》第19条210.12(a)(9)(viii)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起诉书中附上与其独立的专利诉讼请求相关联的专利权利要求图表。此前,原告仅需提供就每项专利的样本权利要求书即可。另外,专利权人仍可以在不提供权利要求图表的情况下主张从属权利要求。

第二,关于提交许可合同的要求。新修订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12(a)节首先新增设了(9)(iv), (10)(i), (10)(ii)节,以减少起诉方必须提交的许可合同副本的数量,从之前每项专利的许可合同须提交三个副本缩减到仅须提交一份副本的要求。同时国际贸易委员会还修订了(c)(1), (d), (f), (g)的内容,规定仅在起诉人需要通过其自己的许可行为或通过其被许可人在本国的行为而寻求满足国内工业的管辖要求时,上述许可合同文件的提交才是必要的。

第三,关于调查期限。新修订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42, 210.43, 210.51节规定将行政法官可以设定的调查期限从15个月延长至16个月。同时除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另有规定,行政法官须在上述所设定的调查期届满前4个月(而非仅3个月)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关于是否违反337条款的初步决定。

第四,关于复议请求书的页数限制要求。对于行政法官所做出的“初步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请复议。此前由于该复议书并没有页数的限制,通常情况下该复议书可长达几百页。新修改的《联邦法规》第19条210.43(b)(1)规定,当复议申请书的篇幅超过50页时,其摘要部分不得超过10页,并且复议申请书的篇幅应限制在100页以内(摘要以及其他实物展示除外)。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提出了30页的限制要求,该100页的篇幅限制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当事人可能向联邦法院提请上诉的争议。